【政策】资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 (暂行)资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执行流程,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个人是指持有资阳市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8级),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具备一定劳动、就业或创业能力且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就业创业的残疾人。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机构是指在资阳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在各级征收的残保金中安排,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市级对非扩权强县补助40%,对扩权强县补助20%。项目实施采取申报制,当年申报,次年预算。 第四条 各县(区)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县级资金预算保障的基础上,再申请市级匹配资金,确保每个扶持项目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实施。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请流程要确保科学、严密,审核拨付程序要确保阳光、透明。 第三章 政策执行及资金使用 第七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 由残疾人本人首次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所创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且自依法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3年以内。其经济实体或社会组织(由资阳市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招用残疾人2人及以上的(不含创办者本人), 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并执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10000元补贴。 该补助同一机构或个人只享受一次。已享受过“四川省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资阳市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阳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示范效益补助”等扶持政策的残疾人个人或机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 当年度内残疾人通过变更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方式成为投资人的企业(含社会组织),不能申请补贴;重复注册登记多个经营实体或实行连锁经营的,只能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多个残疾人联合创业的项目,以创业项目为申请单位,以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为申请人。 对于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处于就业创业初期的困难残疾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给予重点扶持、优先补贴。 第八条 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 残疾人通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一定规模的农村种植养殖等,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一定规模的农村种植养殖业是指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种植经济作物面积达到2亩以上;水产养殖2亩以上;养牛1头以上;养猪、羊等家畜出栏5头以上;养鸡、鸭等家禽养殖50只以上。 该项目每人享受不得超过五次,且县级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后,再申请市级匹配资金。 第九条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对象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在1.6%-25%之间的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超1.6%比例招用残疾人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改造等支出。 其中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资阳市各级残联出具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为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计算结果只计整数部分。 个体工商户和上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可申请该项目。 第十条 乡村振兴示范基地带动残疾人增收补助 该项目的补助对象是通过成立企业或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带动当地农村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实现就业或增收的残疾人。 带动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或合作社法人及安置(带动)的残疾人必须持有效残疾人证(基地负责人必须为资阳户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不少于5人(就业年龄段);与安置的残疾人签定一年以上用工协议,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1万元。 带动农村残疾人增加收入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或合作社法人及安置(带动)的残疾人必须持有效残疾人证(基地负责人必须为资阳户籍);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从业不少于10人 (年龄在16—75周岁);与所带动的残疾人签订生产资料优惠供应、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产品合同价回收或临时用工等协议;所带动的残疾人从该项目获得年收入人均不低于3000元。 对达到以上条件的,每年给予举办企业或合作社的残疾人补贴10000元。 第十一条 残疾人技能提升补贴 对残疾人自主参加技能培训后,新取得由人社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评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予以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培训项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目录内的,按照初级技能(五级)每人500元,中级技能(四级) 每人1000元,高级技能(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个人。培训项目在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目录外的(如保健按摩、美甲、面点等),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有效,超过1年的不予受理。该补贴同一级别每人享受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 对16—28周岁且高中(普高、中职)及高校毕业一年以内在合法经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见习的残疾人,每月给予400元的见习补贴,最高不超过2400元。 第十三条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残疾人就业 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推荐残疾人就业。对成功推荐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电商扶持 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建立电商驿站或在京东、淘宝等全网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0.1万元,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0.5万元,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1万元。 该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残疾人科技艺术创作、活动补贴 (一)对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当年在国家级、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彰显我市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风貌,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的补贴。同一作品在国家级、省级刊物均发表过的,就高补贴,且只补贴一次。 (二)县区残联认可的残疾人演出团队,当年自筹资金开展两次及以上扶残助残演出,参演残疾人不少于15人的,予以5000元的补贴。 (三)对残疾人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成功申请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非遗传承人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的残疾人除按规定享受本办法有关扶持政策外,仍可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普惠政策。 第十七条 以上第七至第十三条扶持项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项,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残疾人跨县(区)实现就业创业的,由户籍所在地残联负责发放补贴,就业创业所在地残联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市属企业(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经营(服务)场所所在地残联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各县(区)残联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报市残联备案。残疾人就业创业各项补贴资金要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18年资阳市残联、资阳市财政局出台的《资阳市残疾人创业与就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