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阳市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

资阳市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省残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川残发〔2016〕1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牢固树立“参与、融合、共享”的现代残疾人观,以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加大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强化督导检查,促进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让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生活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二 目标任务

2019年底,市本级和各县(区)建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全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到2020年底,各县(区)应建有1-2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其中公立机构1所,较好地满足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三 机构认定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一)认定条件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本地户籍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10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1年以上。

4.与残疾人或其亲属依法签订了不低于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并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1/3的劳动报酬。

6.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其中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申报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认定时,需向所在地同级残联提交以下材料:

1.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2.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3.安置的残疾人名册,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和购买的社会保险等凭证。

5.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残联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批程序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同级残联收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在一定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出具批复文件并予以挂牌,同时报市残联备案;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作出书面回复,说明原因。

四 扶持政策

(一)城市建设与公共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有关规定,辅助性就业机构可申请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

(二)机构建设与运行补贴政策

市、县(区)财政和残联要统筹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展辅助性就业。对全市范围内批准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建设、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一次性建设补助,安置残疾人就业10-20人(含10人)的补助5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20-50人(含20人)的补助8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50人以上的补助10万元;对全市范围内批准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场地租金、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和出勤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300元/人/月补助(每个机构全年最高不超过1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市级对非扩权强县补助40%,对扩权强县补助20%;其余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承担。

(三)产品生产与销售优惠政策

1、建立健全产品优先采购制度。制定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特定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品确定),产品目录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若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同时向政府采购中心报备。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产品,可按财政部、民政部、中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价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建立健全产品专产专销制度。各部门采购属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下且属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特定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应优先购买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的工业产品,必要时可由同级残工委指定相关部门组织统一采购,实行专产专销。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的非食用农产品如苗木等,可由各级残工委指定有关部门优先采购;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承办的职工食堂应优先购买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辅助性就业机构为特定企业提供的中间产品或服务,其产品由该企业回收包销。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每个辅助性就业机构指定年销售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3号),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项。

(五)其他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要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民间力量投资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的金融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需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其岗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

鼓励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细化完善扶持政策,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落实保障与服务措施,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帮扶政策。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检查督促落实;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编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目录;加强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资格审核,搭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销售平台;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三)强化考核监管

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劳动生产设施不会对残疾人造成伤害。各县(区)残联要严格依据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健全监管制度,督导辅助性就业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健全劳动安全、出勤补助、意外伤害保险等内部运行保障机制,严防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工作考评,确保辅助性就业机构健康发展。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